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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199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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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前言为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固定污染源大气颗粒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除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行业及含铍、汞、铅、铬、砷、镍、锡及其化合物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地方及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外,其它固定源大气颗粒物排放执行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大学、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55-2000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则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固定源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窑炉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3.2大气颗粒物指燃料和其它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本标准所指的大气颗粒物仅包括粉尘和烟尘两部分。3.3现有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3.4新建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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