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编制规范(待发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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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14:51:18
文档简介:
山东省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编制规范(待发布版)ICS13.040.40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XXXXX—XXXX山东省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编制规范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发布DB37/XXXXX—XXXX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环境科学学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季明、许晶、滕腾。DB37/XXXXX—XXXX1山东省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编制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的术语和定义、编制程序、标准文本要求和编制说明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20000.1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HJ565—2010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GB/T200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某一特定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也称为行业适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3.2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所有行业通用的排放标准,也称为行业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3.3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排入某特定区域/流域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4有毒污染物DB37/XXXXX—XXXX2直接或者间接为生物摄入体内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有毒污染物的范围包括《剧毒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物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第一类污染物”(包括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α)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和POPs物质等。经科学研究表明具有上述特征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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