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废物污染控制标准(DB3759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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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14:51:19
文档简介:
山东省医疗废物污染控制标准(DB37596-2006)山东省医疗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山东省医疗废物污染控制标准(DB37/596—2006)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促进医疗废物处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的排放控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地方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委托济南市环境工程设计院、济南市环保局直属分局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成志、高旭光、迟智香、张建国、周蓬、徐志浩本标准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管理,也适用于兽医院的污水和医疗废物的排放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15981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GB1598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218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3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与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监管的单位。3.2医疗污水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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