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蓄电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603-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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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14:54:59
文档简介:
铅蓄电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603-2012 )ICS:备案号: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603—2012铅蓄电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Lead-acidBatteryIndustry发布DB312012-7-20发布2012-8-1实施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上海市上海市上海市质量质量质量质量技术技术技术技术监督监督监督监督局局局局DB31/603-2012I目次前言.I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污染物排放控制.25污染物监测.36运营管理与监控.47标准实施与监督.4DB31/603-2012IIDB31/603-2012I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铅蓄电池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主要有以下特点:1.适用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现有和新建企业执行同一排放限值,仅实施时间有先后;3.规定了实施标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按以下规定日期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现有企业:自2013年8月1日起;新建企业:自2012年8月1日起。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2年7月2日批准。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DB31/603-20121铅蓄电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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