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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 374-2006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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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 374-2006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ICS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74—2006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Thedischargestandardsofpollutantsforsemiconductorindustry(发布稿)2006-11-01发布2007-02-01实施DB31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1/374—2006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技术内容..25监测..5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9DB31/374—2006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强半导体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主要有以下特点:1)适用于半导体企业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管理;2)水污染物排放根据功能区执行分级标准;3)大气污染物排放不根据功能区进行分级;4)对现有半导体企业规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标准的时限,对其余污染源不再按建设时间规定排放限值。半导体企业的噪声控制、固体废物控制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半导体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DB31/199-199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半导体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负责起草。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06年10月13日批准。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DB31/374—20061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半导体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本标准适用于半导体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半导体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控制与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与本标准同效。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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