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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 237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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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 2377-2017)ICS13.020Z60DB51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2377—2017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SichuanEmissionControlStandardforVolatileOrganicCompounds2017-07-13发布2017-08-01实施发布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51/2377—2017i目次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5污染物监测要求...96实施与监督.12附录A(规范性附录)典型行业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13附录B(规范性附录)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14附录C(规范性附录)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16附录D(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17附录E(规范性附录)去除效率计算..18附录F(规范性附录)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核算..19附录G(规范性附录)监测方法适用性检验.20附录H(资料性附录)相关行业术语定义..23附录I(规范性附录)VOCs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25DB51/2377—2017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要求等内容,适用于四川省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国家或四川省有相关标准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四川大学、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30日批准,2017年8月1日实施。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解释。DB51/2377—20171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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