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 64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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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15:00:04
文档简介: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 644-2016)DB12/644—2016I天津市地方标准ICS13.040.40Z60DB12/644-2016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cookingfume2016-07-25发布2017-01-01实施DB12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DB12/644—2016IIDB12/644—2016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与定义..14餐饮油烟控制要求25餐饮油烟监测要求26油烟采样及分析方法、油烟采样器技术规范..37实施与监督..3DB12/644—2016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排放控制和管理,根据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天津津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贻超、张泽生、回蕴珉、邓保乐、杨长喆、周广琨、郑媛、汪楠、李文君、闫志明。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15日批准。本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为首次发布。DB12/644—20161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油烟控制、餐饮油烟监测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管辖区提供餐饮服务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运营期间的餐饮油烟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餐饮油烟排放。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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