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05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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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15:00:04
文档简介: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059-2018)ICS13.040.40Z60DB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059—2018代替DB12/-059-9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sforodorpollutants2018-12-27发布2019-01-01实施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DB12/059—2018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5污染物监测要求..56实施与监督..6附录A(规范性附录)内插法计算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7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8DB12/059—2018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95)的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11种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收严了部分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计算方法;——更新了监测要求。本标准为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国家或天津市已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恶臭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规定执行;未规定的恶臭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亘、卢志强、邹克华、荆博宇、商细彬、杨伟华、耿静、孟洁、鲁富蕾、翟增秀、张妍、曹阳、李伟芳、宁晓宇、刘咏、韩萌、李佳音、闫凤越、肖咸德。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7日批准。本标准于1995年11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等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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