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5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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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15:00:05
文档简介: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51-2016)ICS13.040.40Z60DB12DB12/151-2016代替DB12/151-200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boiler2016-07-25发布2016-08-01实施发布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DB12/151-2016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36实施与监督.5附录A(规范性附录)...6DB12/151-2016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1999年首次发布,200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限值;——收严了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区域划分;——取消了按照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将“大气污染物过量空气系数折算”改为“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折算”。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本标准起草人:姚立英、王伟、李璠、周阳、张丽娜、李志强、吉晟、张晓旭、吴岳、李雨蒙、刘玲、刘盛、郝苗青、张时佳、彭茵、黄浩云。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15日批准。DB12/151-2016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及锅炉房无组织粉尘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规定了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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