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 35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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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15: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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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 356-2018)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356-2018代替DB12/356-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8-01-30发布2018-02-01实施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IntegratedWastewaterDischargeStandardICS13.060.30Z60DB12DB12/356-2018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34标准分级...45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6污染物监测要求.77实施与监督12DB12/356-2018II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为加强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DB12/356—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修订。本标准修订后,主要变化如下:——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设了70项污染物控制指标,使控制项目由原标准的5项增加到75项;——收严了部分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协商排放的规定。本标准是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水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学强、刘红磊、邵晓龙、赵文喜、付军、唐运平、王乃丽、李慧、耿世伟、周滨、李艳英、于丹、张彦、王金梅、杨卉、赵薇、李莹、田义宗。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批准。本标准于2008年1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12/356—2018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标准分级、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本市现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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