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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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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29ee0c6027d3240c8447efa4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规范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两部分组成,包括水、大气、噪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在线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第四条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核查、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在省和所在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监管,有必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由省级监管。(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1.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组建全省统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并按要求与国家联网;2.负责制定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承建、运行维护单位的准入标准,审核在本省内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的单位的资格条件;3.负责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和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方案审查与系统验收;4.负责对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的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进行监管,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并负责对市(州)、县(市)的比对监测工作进行检查;5.负责对市级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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