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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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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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ICS13.060.30Z75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3416.2-2018部分代替DB37/599-200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IntegratedwastewaterdischargestandardforbasinPart2:YiheRiverandShuheRiverbasin2018-09-10发布2019-03-10实施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37/3416.2-2018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34沂沭河流域范围.45技术内容.45.1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5.2其他规定.76污染物监测要求.76.1采样点.76.2分析方法.77达标判定...108标准实施与监督...10DB37/3416.2-2018II前言DB37/341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目前计划发布以下部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第4部分:海河流域;——第5部分:半岛流域。本标准为DB37/3416的第2部分。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部分代替DB37/599-2006《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与DB37/599-2006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明确了流域范围;——统一了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第二类污染物的控制因子;——加严了部分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谢刚、李玄、苏志慧、许颖。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6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37/3416.2-20181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沂沭河流域内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沂沭河流域内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医疗机构之外的现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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